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
公法上的知情权源自公民的参政权与监督权,已成为个人的实定法权利.维护这种权利的行政诉讼自然属于主观诉讼的一种;而知情权又是服务于参政议政、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公共利益,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也就具有了客观诉讼的面向.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是在行使自己受行政法规范保护的知情权;同时因知情权属于任何公民,且服务于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故而起诉人不必有特别的个人利益,只要提出了公开申请,就与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建立起“利害关系”,即可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至于对政府信息是否有特殊需要,仅在原告增值使用政府信息时才应加以证明.即便起诉人在行政程序中拥有阅览卷宗权,也不影响其基于知情权提起行政诉讼.知情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理应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具备实体和程序中的一项,就足以具有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基于此,对于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原则上不应作出滥用诉权的判断.
信息公开、知情权、原告资格、诉的利益、客观诉讼
D92;D91
2017-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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