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缓和的可能性及其边界
我国《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之“法”的字面含义为法律,而“法律”具有多义性,这为物权法定缓和提供了可能空间;体系解释、沿革解释、比较法解释支持缓和的物权法定,生活需要、交易习惯和类型视角的观察表明严格的物权法定具有不周延性.因此,物权法定可以并且应当作出相对宽松的解释.物权法定之“法”以涵盖行政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为妥.物权法定之“法”不包括习惯法;但法院可根据习惯或者交易需要认定物权性权利,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及时修法更佳.在肯认物权法定应当并可以作出宽松解释的背景下,应严守其缓和的界限,在认定物权性权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事实标准、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必要性标准和排除性标准等五项标准.
物权法定、解释、类型、习惯法、物权性权利
本文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物权类型的梳理与思考——类型视域下的物权法研究”批准号:TJFX11-039、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63152008的阶段性成果.
2017-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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