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护关系中不当财产管理行为的救济——兼论“利益相反”之概念的必要性
在监护人不当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之情形,存在着被监护人利益、交易安全以及监护人自由裁量之尊重三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何兼顾才是问题的核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是限制监护人法定代理权的一般条款.违反该条款的行为,或构成无权代理或构成代理权滥用.引入基于形式判断基准的利益相反概念,有利于明晰论证负担的分配.未来的监护制度中需要为形式上构成利益相反实质上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行为预留具有实效的通道.
监护、财产管理、利益相反、《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
2017-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6-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