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再界定
“数额+情节”量刑标准虽相比于传统的“计赃量刑”模式有一定的进步,但无法完全解决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体系性困境.突破这一困境的教义学路径在于:立足于报应和预防的二元刑罚目的观,认真对待“原点报应+罪刑阶梯”的量刑标准,其中,原点报应是实现预防犯罪之目标所需的刑罚量,其不在于架设罪、责、刑之间的阶梯,而是根据数额或情节对预防刑进行适度考虑,以免出现惩罚报应带来的刑罚过剩现象.而罪刑阶梯的架设,需要重视罚金等财产刑对实现量刑公正的意义.以原点报应实现犯罪预防和以财产刑架设罪刑阶梯,应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之法定刑的内在标准.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原点报应、罪刑阶梯、计赃量刑、刑罚过剩
D924.392;C913.7;F320.1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
2017-03-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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