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及其裁判技术——基于对已公布的42个民事指导性案例的实质分析
通常的在先裁判可能具有说服力和事实上的约束力,指导性案例具有的“参照”效力在性质上则属于独立的制度性效力,是我国在比较法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在未来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技术上,公布的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都可以产生“参照”效力,相关法条也不能限制该效力的发生.在与原始案例的关系上,原则上应以指导性案例的公布内容为准,但必要时也可考虑原始裁判.“参照”效力的内容是一项特别说理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表现为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以及司法行政意义上的不当.我国不必采取所谓背离报告制度.
指导性案例、“参照”效力、裁判文书、裁判说理、裁判技术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审判中心视角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研究”项目号:14ZDC14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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