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主观不法构成要件研究——以过失个别化理论为视角
过失的体系性定位经历了一个从罪责阶层转移到构成要件阶层的过程,其中个人预见可能性一直被视为罪责要件.通说认为过失犯无主观构成要件,但是,欠缺过失主观不法的行为,在罪责非难的正当性上遭遇了理论的困境.目的行为论无法得出圆满的解决方案,因此,只有采纳过失的个别化理论,将个人预见可能性从罪责阶层中释放出来,在构成要件阶层中规范地说明过失的主观不法.个别论理论背后所体现的是罪责的客观化这一趋势,对此需要慎重对待,功能责任论的提出,在责任判断一般化的基础上,有其价值,但是仍然难以回避意志自由,否则不法与责任将难以区分.法规范只有对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行为人才能提出要求,个人能力是架构过失不法的要素.
目的行为论、预见可能性、罪责客观化、个别化理论
D924.11;B82-02;R241
教育部刑法出罪机制问题研究;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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