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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补强规则的展开及适用

引用
在仅有被告人口供及其他间接证据的案件中,法官可能会因未提取到相应实物证据而产生能否定案的困惑.“实物证据定案主义”反映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缺乏具体标准指引的突出问题.在我国,有必要对口供补强规则进行精细化的阐释,以有效弥补刑事证明标准含义的模糊性,增强其适用的客观化.口供补强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减少基于虚假供述的误判,以此为目标,构建口供补强规则的两种标准分别为罪体标准与可信性标准.可信性标准更有助于事实的准确认定,但在适用时必须确认被告人的口供未受到外部信息源,尤其是警察指供的污染.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应以可信性标准为主体,在适用时还需注意与罪体标准相结合、核实补强证据的可靠性、审查口供及其衍生证据的取得过程等具体问题.依据口供补强规则,在案件缺乏相关实物证据的情形下,仍然能够通过其他证据对口供“排除合理怀疑”地补强而定案,但是,法官在综合审查证据时,应重视实物证据在确立“合理怀疑”方面的作用.

口供补强规则、罪体标准、可信性标准

本课题的研究受到四川省哲社重点研究基地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15年度一般项目2015DJKT17、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度人才引进项目2012-XZRCXM004的资助.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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