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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业务性促进自杀罪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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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立法者于2015年底在刑法中增设第217条“业务性促进自杀罪”,将以促进他人自杀为目的,业务性地向其提供、创设或介绍机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次立法旨在禁止死亡介助社团的活动、遏制有组织的自杀帮助行为,并未否定自杀参与行为原则上不具刑事可罚性的传统立场.尽管如此,该条规定仍然激起了德国学界的普遍反对.其不仅具有严重的违宪嫌疑,在刑法教义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也颇具疑问.此次立法体现出了忽视公民自主决定权、过度扩张刑罚范围、臆测行为危险性和高估刑法对自杀预防的有效性等问题,我国应当引以为戒.

自杀、自杀参与、业务性促进自杀、自杀预防、自主决定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违法阻却事由与恐怖主义犯罪应对”编号:14SFB50015的阶段性成果.

2016-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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