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特许法律关系新论
“受许人的对象人”应从“利害关系人”中独立为新的行政特许法律关系主要主体.该法律关系客体(标的)是完成行政任务的“行为”,而非“物”.该法律关系“标的物”并非“标的”,因是完成行政任务的基础而具公物属性,含“公有公物”与“私有公物”,其效力有公共役权对私权的优先性、物主的维护义务、融通受限等.行政特许各主体基于此客体、标的物产生的多维权利义务构成其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特许法律关系的精细化研究结论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
行政特许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标的物、内容
本文是重庆市社科规划青年项目2015QNFX32、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5C75”、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NO.106112016 CDJSK 08 XK 21的阶段性成果.
2016-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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