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及其法律规制
在金融创新的冲击之下,禁止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分离的默示性规则被打破,分离的主要表现是空洞投票与隐性(变异)所有权,由此导致作为公司治理核心机制的股东投票制度失灵.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其实施主体以市场驱动型的机构投资者为主,在行为外观上表现为合同行为与技术操作行为的联结,在责任机制方面受到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双重制约.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法律规制,需要引入合作规制的理念,将合约规制与公权规制进行合理搭配,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投票资格限制或剥夺条款、不当利益追回条款、信义义务条款的制度安排以及“实质主义”信息披露准则的确立,维护资本市场的法治秩序,实现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的竞争性平衡.
金融创新、投票权与收益权分离、空洞投票、隐性/变异所有权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市场化法制化风险防范体系研究”批准号:14JZD008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2015年武汉大学自主科研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法制的结构性变革”资助.
2016-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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