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
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对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有重大影响.在民法典上,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未呈规范体系化而是碎片化,这是科学表达内容和范围不确定的人格权之最有效方法.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目的不是为了建构规范体系,也不是实现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化,仅在于将自然人的固有人格利益纳入“民事权益”范围而受到民法的保护.人格权的民法表达应当体现人格权的固有性、专属性以及排除妨碍性特征.不具有专属性特征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以及不具有固有性特征的法人人格权,虽为民事权利但非人格权.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与人格权无关,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不应介入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有关的所有问题.
人格权、民法表达、人格利益、民事权利
2016-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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