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权存续期间——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一范畴中所对应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各有其特殊性,不应该设立统一的法律规则.中国法上如果针对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的规范模式,更多地采取意思主义的进路,就应该限制相关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要求表意人立即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果立法层面上给予撤销权的行使以特定的除斥期间,相关期限也不宜过长,并且其起算点应该采取客观标准,从意思表示作出之日起开始起算.
民法典编纂、重大误解、错误、可撤销法律行为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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