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上的“负面信息披露”
作为一种新型管制手段,负面信息披露成为联邦行政机关的偏爱.它可能具有信息通知与警告危险、制裁违法的混合功能,具有成本低廉、促进信息公开、控制风险与促进执法的优势.由于法律控制经验不足,它成了不适用正式程序并自由裁量的非正式行为,伴随权力滥用与权利损害.近百年来,国会仅在极个别法律对其限制,行政机关自我限制的努力有限,法院拒绝司法审查.它面临的特定人权益、公众安全及知情权的价值冲突难题,仍需探索精巧的平衡方案.
信息公开、负面宣传、行政行为、功能、法律控制
D971.2;F273;D6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CFX025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