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争点效之比较法源流与本土归化
对民事判决效力的谱系化认知,既须以“判决的确定”为界限区分未确定判决与确定判决的效力,还须区分确定判决之主文与判决理由的效力.“预决效力”和“先决效力”之制度构想的提出,意在寻求“争点效”理论的本土归化.其间有本源联系,即三者均指判决理由中之判断事项的程序法效力,均源于既判力客观范围之传统制度方案的内在缺陷,且在程序法理基础和制度功能取向上存在共性.也有本质区别,即争点效强调判决理由中之判断结论的刚性确定力,并不区分争点的性质;而预决效力和先决效力则突出判决理由判断之效力的柔韧性和程序性,且要区分争点的性质.
既判力、判决理由、争点效、预决效力、先决效力
D925.1;G642.0;F276.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科研项目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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