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产品自损侵权法救济的规则——以中美司法实践为视角
通过对中国34个产品自损案件和美国49个产品自损案件进行比较,发现商业关系规则、纯粹经济损失规则及”以危险方式致产品自损”规则是影响产品自损能否依侵权法进行救济的关键因素.中国法院不排除商业关系之诉,很少采纳纯粹经济损失规则,认定不合理危险缺陷导致的产品自损,可依产品责任获赔.美国法院先排除商业关系之诉,在此基础上,绝大多数法院依纯粹经济损失规则拒绝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中间派法院认可危险方式导致产品的自损可依侵权法救济,少数派法院允许产品故障的自损依侵权法救济.中国受害人在产品自损领域获赔的可能性更高,与美国受害人在其他产品致害领域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
产品自损、商业关系、纯粹经济损失、危险方式致害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产品自身损害赔偿研究”13SFB3027的阶段性成果.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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