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
在续审制背景下,第二审法院乃是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续行审理程序.因此,第二审法院针对可撤销的一审判决,原则上必须自行裁判,而发回重审仅为例外.发回重审的理由包括第一审程序违法以及第一审法院判决不当两大类.为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第二审法院无论以哪种理由发回重审,均须同时满足案件有必要在第一审法院由当事人作进一步的言词辩论这一前提条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发回重审理由的设计未能凸显第二审程序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审级利益的维护,不仅有违发回重审制度之本旨,并且造成了民事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制度适用的失范.
发回重审、事实审、自行裁判、审级利益、程序瑕疵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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