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再批评
人格利益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和持续的扩张性,如果以与财产权、身份权等民事权利相同的构造方法设置人格权制度,会将人格权保护限缩和封闭于民事生活领域.人格权编对人格权种类及范围的封闭性设计,限制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对人格权保护的强化,必须将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移入侵权责任制度,使其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范围扩及至人们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由于人格权为法定权利且纯属“防卫型”权利,在存在侵权责任编的情况下,人格权编只能单纯确认人格权的类型,其应有的条文为数甚少且不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故人格权独立成编没有应用价值.
人格权、人格利益、侵权责任
2016-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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