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诉讼资金激励问题研究
充分而适当的诉讼激励能够有效解决公司派生诉讼提起动力不足的问题.对原告的诉讼激励体现为对原告本人的激励和对原告律师的激励.当原告是善意时,可以要求公司对其诉讼费用进行补偿;在原告为公司取得实质性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一定比例给予原告回报;在特定情形下允许股东直接受偿;将派生诉讼定性为非财产案件,法院只收取少量的诉讼费用:这些均为对原告股东的激励.有条件付费规则和或然性报酬规则是对诉讼有巨大操控能力的律师的激励机制.这些都反映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提高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积极性的有益探索.其中最具有效果也最有争议的是或然性报酬规则,其引发的滥诉和无价值和解问题具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性.对这些规则的利弊进行比较分析后,取其精华兼收并蓄,对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将产生积极作用.
资金激励派生诉讼或然性报酬有条件付费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上市公司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选择提起问题研究”编号:12SFB5039的研究成果.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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