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中的安乐死——围绕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2010年判决的展开
德国传统刑法理论将安乐死区分为积极安乐死、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三种情形.其中,间接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积极安乐死原则上依据德国刑法第216条受嘱托杀人罪或者第212条故意杀人罪受到处罚.然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在其2010年的判决中对这种传统见解提出了挑战.该判决主张在医事领域放弃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的区分,转而认为但凡构成“中断治疗”的安乐死都属于合法行为.第二刑事审判庭的这种立场转变有其内在原因,也与德国近年来特殊的立法背景相关.其虽然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未解的难题.我国对之借鉴应当慎重.
安乐死、中断治疗、自主决定、受嘱托杀人、不作为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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