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从规则向原则的回归
保护当事人合理期待是合同法隐含的基本原则,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开始将之作为解释保险合同时普遍适用的方法,据此否定合同中对承保范围的明确规定,重构合同权利义务.将这一作为兜底性条款的抽象法律原则事实上转化为优先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这种做法既未能消减不公平条款,也有悖于保险营业的技术特性,因而不值采行.但另一方面,保险作为公共物品的属性和保险市场固有的结构性利益失衡表明,仍有必要实现合理期待从具体解释规则向如给付均衡一般的抽象矫正原则回归.这也可弥补基于给付均衡原则的司法审查不及于核心给付条款的局限.
合理期待、说明义务、不利解释、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保险合同法结构性变革与制度创新”13SFB3028的阶段性成果.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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