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还是自治——从两个案例看美国宗教自由的张力与变迁
近30年美国关于宗教自由的两个最重要案例——史密斯案与和散那-他泊教会案——标志着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宗教自由法理学的范式转换.从历史角度而言,美国宗教自由法理学经历了四种基本范式,这四种范式对应了四种不同的法治理念,即实证法之治、中立法之治、普通法之治与社会法之治,分别由四组最高法院判例所代表.史密斯案与和散那-他泊案分别体现了其中的中立法之治以及社会法之治两种范式.前三种范式显明了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上对法治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第四种范式则昭示了美国宗教自由法理学从国家法治走向社会自治的趋势.而这种趋势的背后推动力量,是从自由主义到多元主义政治哲学话语的变迁,以及美国多元社会力量的发展.
宗教自由、法治、宗教自治、自由主义、多元主义
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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