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
现代民法在法观念上要有“整体的社会进化观”,要能回应社会高度商事化、金融化、信息化、全球化,及伦理/诚信沦丧之规制需求.故,民法典编纂首先应在价值取向上有助于我们回归“好的社会”;其次,要凸显“私法的宪法观”,让法典编纂成为“落实宪法”、体现“公民参与”的私法行动;再次,还要有一定的规则弹性与张力,以更好地实现法律对复杂社会进行“弹性回应”之需求.在法技术上,编纂与民法典并存的独立商法典是“商法法典化”之最优模式,制定独立的商法通则是“可替代的最优模式”.因商行为在类型、效力、代理等诸多方面明显不同于民事行为,若仍然坚持“排商”的民法观,将商法视为“民法”而非“私法”的特别法,我们就不能顺利实现对商事关系的有效调整,不能在全社会建立起独立的商法/商事裁判理念,不能维持良善的商法秩序、有效地节省法律实施的成本——若民法典编纂在整体上忽略“商的特别需求”,最终可能会成为一场自负、失败的法典化运动.
民法、商法、民法典、法典、商行为
D923.1;J205;F83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9
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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