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制定的程序问题研究
法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始于大革命时期,康巴塞雷斯先后起草了三部草案;但是,由于复杂的政治局势,这些草案在议会的审议过程中最终都宣告流产.拿破仑执政后,行政权取得了主导性地位,政府设立了起草委员会,任命了波塔利斯等四名杰出法学家起草民法典;波塔利斯是委员会的核心.起草委员会完成草案的起草工作后,发给司法机构征求意见.随后,草案被提交到行政法院进行了仔细的修订,拿破仑本人主持了其中半数以上的会议,并就婚姻、家庭、收养等重要制度发表了个人意见.为了顺利通过,行政法院将民法典草案拆分为36部法律,并与议会建立了非正式的沟通机制.就议会审议环节而言,立法权被拆分为三个机构,并不断受到削弱;当民法典草案遭遇阻力后,拿破仑以强有力的政治意志介入,对议会进行改组;最终,民法典草案得以表决通过,法国民法典终得以颁行.
法国民法典、法典化、康巴塞雷斯、波塔利斯、行政法院
本文受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研究项目“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民法典的精神”项目号:15XNQ002的资助.
2015-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