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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民事诉讼法上的证讼

引用
“证讼”是罗马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其核心含义是“证实讼争”.在通常诉讼时期,证讼是指诉讼双方在裁判官面前对讼争事项的确定,意味着法律审的终结和事实审的开始,陪审员必须依据证讼中确定的争点进行判决、使针对同一案件的诉权消灭以及使新债代替旧债,这些效力构成后世“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理论的最初雏形.进入非常诉讼时期后,诉讼二阶段的区分不再存在,证讼的术语虽仍得保留,但仅意味着在法官面前的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其重要作用已成为明日黄花,其效力部分前移到起诉阶段,部分由判决替代.现代民事诉讼法中,区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的做法以及诉讼标的、既判力和诉讼系属理论等方面,无一不受到证讼制度的影响.

罗马民事诉讼法、证讼、一事不再理、既判力

2015-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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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1004-8561

11-3171/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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