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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中的履行障碍法:过去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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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障碍法是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尽管1900年《德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不履行概念,但从它确立履行迟延、不能履行的历史背景与相关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看,在这两种违约形态的背后存在统一的不履行概念,而依据不履行概念解释《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等,可以将积极侵害债权等纳入到既存法律规则的调整范畴.尽管2002年的债法改革受错误学说的影响,将义务违反而非不履行置于履行障碍法的核心,然而对于履行障碍法的解释,仍应考虑其历史基础并虚心学习受其影响但有独立发展的别国有益经验.

履行迟延、不能履行、不履行、义务违反

I207.3;I06;D923.6

2015-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8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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