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再审查制度评析
我国现行专利法在专利权无效判断问题上采取的是专利行政机关享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限,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不应就专利权的效力问题进行判断的做法.由于认识到这种绝对行政单轨制的种种问题,具有代表性的改革意见均体现出了崇尚美国专利权无效判断的司法主导制度的倾向.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通过历次专利法修改,逐渐改变了原有司法主导的单轨制,加强了行政机关在专利权无效判断的权重.显然这一变化与我国学界对于美国专利权无效判断制度的理解大相径庭.特别是2011年美国专利法的修改又进一步确认了加强行政机关专利权无效判断再审查的趋势,值得深省.有必要从制度论上探寻上述发展趋势的来龙去脉,进而对建立与我国专利权有效性判断规范功能相适应的制度有所裨益.
再审查、无效宣告制度、授权后复审制度、事后过滤、量的控制
本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留金发20133009号的资助,在写作过程中承蒙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悉心指导,特致感谢.
2015-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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