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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适用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的合理性

引用
由于WTO协定中对证明标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实践中主要采用初步证据案件证明标准,以确定举证责任的转移.同时,又采用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来评估当事方提交的证据,作出终结性的裁决.显然,采用初步证据证明标准不符合WTO争端解决的程序,既没有实际意义,又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实践中前后不统一,引起了不小的混乱.尤其是对不了解英美法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公平地加重了他们在WTO争端中的举证难度.国际法庭和各国司法审判中普遍适用的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既适合WTO争端解决的程序,又有利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证明标准和难度,增强他们胜诉的可能性.因此,WTO案件审理中尽快摒弃初步证据证明标准,直接采用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

初步证据案件、盖然性优势、举证责任、上诉机构

D996.1;F744;F116.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5-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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