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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发展——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19条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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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一般认为权利并不绝对,权利的行使往往存在具体的限制.现代法治对权利限制的要求是在合法的前提之下必须有个合理的度,即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本文以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51条的比较分析为视角,就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展开论述.与我国《宪法》第51条对于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相比,德国《基本法》第19条的内容更加详尽、全面,值得借鉴.我国《宪法》第51条在立法上存在观念、方法等方面的误区,为此,需要加强基本权利合理限制理论的建构,以丰富、发展《宪法》第51条,完善我国关于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基本权利限制、德国《基本法》第19条、我国宪法第51条、比较分析

2014-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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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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