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宪法的实施形态
通过规范分析,可发现我国宪法呈现出一种倾斜性的实施形态;而从比较宪法角度来看,我国宪法的实施方式在历史类型学上较接近于欧陆国家的近代宪法,所不同的是作为宪法实施“第一责任者”的国家立法机关倾向于采取自我谦抑主义的立场.这种实施形态是由多种原因促成的,在现行宪法作为转型期宪法完成其转型之前,难以完全改变.但宪法转型已然发生,从现下即开始着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至少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部整合出一种“合宪性审查优先移送机制”,不仅至为切要,亦大可裨益于宪法转型.
宪法实施、转型期宪法、宪法实施监督、违宪审查制度
2014-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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