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基本权利保护的理论与方法——以比例原则为例
对法律与国家的不同理解一如既往地存在于欧盟内部所有的“共同遗产”与“价值共同体”的修辞学中.德国法中法律是优先于政治的,而英国更注重保持开放的政治空间与限制司法权,近些年来特别是从GCHQ案到1998年《人权法案》颁布以来英国法展现给我们的是一幅惊人的变化图景,其已开始接纳比例原则.法国法对比例原则并不是公开地接受,而是以不同的本土标准逐步地适应欧洲标准.由于比例原则提供了灵活性与可诉性,特别是出于结构性与制度性的原因,比例原则在欧洲层面是必需的.作为法院的监督标准,比例原则会强化法律的优先性,并且导致民主与法治关系的结构性重组.欧洲法院对成员国议会行为的监督已不可避免,民主的思维应当在基本权利保护中展开.
基本权利、比例原则、温斯伯里、一体化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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