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之检讨
基于正犯理论的实质化演进,现在通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共犯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已经大异其趣,这种修正了的分工分类法试图在分工中解决不同类型共犯人刑事责任的大小问题而更接近于我国的作用分类法.我国目前共犯分类理论应当将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相结合,发挥各分类法的应有功能,做到对共犯人准确定罪量刑.我国目前坚持正犯判断标准形式的客观说并对其适当修正更为现实和可行.在此基础上我国刑法中正犯与实行犯几乎可以合一把握.
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形式的客观说、正犯、实行犯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7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