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岛屿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标准的界定谈对我国南海岛礁的保护性开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岛屿制度规定,岛屿和岩礁可以拥有自己的领海,第3款还表明那些可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岛屿可以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然而,《公约》对于岛屿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的标准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引发许多不同观点间的争论,给国家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另一方面,这种模糊的标准也赋予沿海国一定程度自由发挥的空间.本文试图通过对岛屿维持“经济生活”不同标准界定的探讨,提出对我国南海岛礁进行保护性开发,从而使一些初步具备维持“经济生活”条件的岛礁达到符合《公约》这一条款要求的对策建议.本文指出,在我国南海诸岛的众多岛屿和岩礁中,只要将其中5个岛礁建设成为符合《公约》规定的具有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岛屿,就能够依据《公约》主张约215万平方千米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南海、岛屿、岩礁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形势下我国维护南沙群岛主权的法律对策研究”12AFX016;教育部2011年“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研究成果
2014-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