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带来多少变革?
一、引言
各国刑事诉讼法典的作用,犹如地震仪,它们记录着一个国家政治和社会结构对刑事诉讼法律条款的影响.过去,在专制的国家里,刑事诉讼法典这一地震仪的指针,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静止不动.那时,总体而言,得到最优先考虑的是对犯罪的控制以及对既存政治制度的保护;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被视为低一级的从属物,必须接受高一级的国家机构强加于其身上的制裁.只是到了相对晚近的时代,多数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地壳构造板块才开始发生位移.而这正是各国国内乃至国际社会不断提出诸多哲学和政治新理念予以大力推动的结果.今天,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效果和效率的追求,均必须受到公平原则、正当程序以及保障个人权利之要求的制衡.个人已经转变为在公共生活中扮演积极角色的自由而自治的公民,因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个人也已同样转变为扮演积极角色的自由而自治的公民;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转变依然处于持续进步的进程之中.在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法典这台地震仪,往往在刑事司法必须达到的传统目的——通过高效的执法保护社会,和其新的目的——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受侦查机关和裁决机关之独断专行及权力滥用之害,两者之间来回摆动.
2013-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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