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承认、论证及其限度——基于对德国理论和实践的考察
德国法学的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财产性内容和精神性内容两部分,但对此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现有制度困境、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价值基础以及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利(用)益权二元共存的模式不可行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有其合理性.由于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格本身,因此,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性内容应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性内容、生者之间转让以及救济时的实际履行排除等多方面的限制.
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精神性内容、限度
2013-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4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