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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中国道歉法的比较分析

引用
一、进入法律语境的“道歉”“对不起”、“请原谅”、“很抱歉”、“打扰了”、“给您添麻烦了”等日常用语,表达的不仅是社会交往常识,更代表深层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心理:歉意和致歉。作为个人的情绪与心理反应机制,口唇之际的“对不起”代表了复杂的内涵:内疚、惭愧、对自己的错误的认同也为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生出负罪感。道歉扩大到社会层面,或成为向公众全体的道歉,或成为向特定人群的道歉,或者在公众视野范围内向某位或特定的几位遭受其伤害的对象道歉,我们可以称之为“公共道歉(Public Apology)”。本文讨论的主要是非公共领域内与民事行为相关的道歉及其在法律领域内的运作机制和效力。

“道歉”、加拿大、“对不起”、中国、社会心理、社会行为、特定人群、法律语境

D90-055(法的理论(法学))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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