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
引言
(一)问题意识
法律的理性这一命题是由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的。韦伯将“理性”的法律,定义为法律命题及原则的一般化、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以及自逻辑分析的方法阐释法律命题与社会行为的意义。法律的理性有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分。在韦伯看来,形式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实质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判断。形式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理性;实质理性则基本上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
实质理性、形式理性、侵权责任法、法律规范、逻辑分析、问题意识、“理性”、社会行为
D90(法的理论(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A820139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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