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问题的比较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站成了侵权行为的乐土。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视频分享网站与著作权侵权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对于这种情况,著作权人认为网站应为侵权行为的滋生承担比上传内容的网络用户更多的责任,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则认为,只要自己采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依据权利人的通知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于是,关于网站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纷争不断,学者意见也众说纷纭,已有的法院判决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中美、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网络用户
D913(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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