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及其选择——以德国、瑞士、奥地利、列支登士敦为考察重点
具体人格权概念是我国人格权理论中广为使用的概念。学者们在与一般人格权相对的意义上将其界定为以具体人格利益为保护客体的人格权.但是,何谓具体人格利益却鲜有界定,与此相应,学者们关于具体人格权类型的说明往往只能通过列举的方式完成,而不同学者尽管对具体人格权类型及个别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存在一些共识,
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奥地利、德国、瑞士、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保护客体
D923(中国法律)
德国洪堡基金会联邦总理奖学金资助项目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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