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规则理论到惯习主义——论社会事实命题的理论推进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无疑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但同时也是一种规范性现象。“我们声称法律既是社会性的又是规范性的,其实是想说,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但这种社会制度可以系统地生发(或者至少可以生发)出行为的理由(reasonsforaction)。”(1”正是由于法律所具有的上述双重性质,两个不同但却紧密相关的问题便构成了法律理论的永恒主题。
社会现象、事实命题、规则理论、法律理论、主义、惯习、社会制度、双重性质
B0(哲学理论)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项目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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