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
法国法上的表见代理,不同于德国等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确立了独立于民事责任体系的表见代理理论,在构成上不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或“过错”)为要件,由此强化了善意第三人保护。本文拟在介绍法国表见代理的基础上,分析广受我国学者争议的《合同法》第49条,提出关于我国表见代理构成的“新双重要件说”。
《合同法》、表见代理、第49条、构成要件、法国法、善意第三人保护、民事责任体系、相关制度
D923.6(中国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课题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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