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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引用
@@ 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

中欧、垄断协议、规制、限制竞争、Chinese、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协同行为、相关行为、证明、核心、导论

D922.294(中国法律)

2011-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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