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对质权制度比较研究
@@ 引言西方国家针对证人出庭问题主要以三项制度加以保障:一是对质权制度,二是传闻法则,三是直接原则.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对质权(又称”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尤其受到青睐.但国内学者对上述三项制度的历史渊源、具体内容及法治精髓的认识都处于模糊阶段,尤其是对于三者关系的认识依然暖昧,对于究竟以何种制度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问题缺乏清醒的意识.因此,本文拟以对质权为中心,对其历史渊源进行考察,对其制度内容进行梳理,对其与另外两项制度的联系与差别进行比较,对其法理精神进行探究,以期对中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知识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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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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