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中公布虚假临时报告时的董事责任——评联邦最高法院判例
@@ 2004年7月19日,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在”虚假临时报告案”中作出了一个原则性判决,即董事会成员原则上必须为虚假的临时报告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在德国有关董事责任案中具有”法官造法”作用,因为无论是在德国的<股份法>中,还是在德国的其他经济法中都没有规定董事会成员应该对虚假的临时报告承担直接的外部责任.而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大胆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这一条款判定董事的直接外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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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0-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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