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行政执法机制研究:"独立"、"高效"与"负责"
@@ 一、独立而全能的执法者: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地位与综合职权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的历史可以回溯到20世纪30年代.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过后,国会为恢复投资者信心,重建崩溃的证券市场,决定改变各州证券制度恶性竞争和当地监管者宽容违法行为的状况,在联邦层面建立统一的证券法体系及执行机制,SEC作为这一构想的执行者于1934年应运而生.目前,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以下简称<萨班斯法>)等十余件法律组成.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的SEC,经国会授权成为执行这些法律的独立机构(Independent Agency),其执法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维持一个公平、有序而有效的证券市场,以便利资本的形成.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行政执法机制
D9(法律)
司法部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1-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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