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8561.2008.04.010

"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引用
@@ 一、立法对物权客体的界定及我国大陆通说 (一)比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界定 物是物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1]物是物权的客体.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2]<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规定:"本法所称物,谓有体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所有能够成立权利客体的物都是财产."

物权客体、民法典、有体物、物权法、权利义务、权利客体、逻辑起点、界定、法律意义、意大利、比较法、日本、立法、对象、德国、大陆、称物、财产

D92;DF5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99-10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比较法研究

1004-8561

11-3171/D

2008,(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