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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8.03.004

论互益性法人

引用
@@ 在我国,习惯上把非营利性的法人统称作公益性法人,而在实践中,也是以公益性来作为评判所有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这种习惯做法由于是建立在对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过于粗线条的认识之上,实践中使得某些并非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难以发挥真正的制度价值.

互益性、非营利性、营利性法人、法人组织、公益性、组织的行为、制度价值、习惯、实践、线条、社会、评判、标准

D63;C91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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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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