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561.2007.02.011
美国破产法2005年修正案述评
@@ 引言
美国于1994年通过破产改革法案(American Bankruptcy Reform Act of 1994)之后,国会即成立了全美破产审查委员会(National Bankruptcy Review Commission),负责调查和听取各界对破产法运行状况的反映,研究"在不改变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均衡的基础上审查、改善和修正破产法典"的相关问题.[1]1997年10月20日破产法审查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改革报告,报告中提出了170多条立法建议,其中消费者破产部分的改革建议最为引人注意.改革报告的提交标志着新一轮破产法改革进程的开始.此后,国会正是以这份报告为基础多次提出修改破产法的议案.美国破产法议案之所以历经8年之久终于柳暗花明,是因为本届政府的情况有些特殊,布什总统所属的共和党在2004年11月的中期选举中大获全胜,一举夺得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控制权,因此,新破产法案才得以顺利通过.2005年4月,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布什总统签署了《2005年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该法案于2005年10月17日正式生效.新破产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近10年来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破产法进行改革的愿望,也是近30年来美国国会对破产法作出的一次最重大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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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23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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