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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8561.2006.06.003

德国当代私法体系变迁中的消费者法——以欧盟法为背景

引用
@@ 2002年,作为《德国民法典》核心的债法编,在施行了100多年之后,经历了一次极具深度的现代化改革.其中,消费者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近数十年来出台的大部分消费者单行法,被融人了民法典;另一方面,私法上最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手段,即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统一规定.这一重大整合的起因与结果,是消费者法由游离于民法典之外的私法旁支,最终被接受为一般私法的内在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消费者法在德国私法上,经历了一个"从边缘到核心,从冲突到统一"的发展过程.应当说,这一改革结果并不令人吃惊,因为在近30年的债法改革讨论中,消费者法不仅始终是主要议题之一,而且是导致债法改革最终于2002年得以实现的直接原因.但消费者法仍然因此而再次成为立法与学界争议的焦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协调消费者法与一般私法在价值观以及基本原则上的矛盾与冲突.本文拟就这一主题,以德国消费者法发展的背景与过程,尤其是其中欧盟消费者法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为线索,揭示德国消费者法以及整个私法的立法发展规律与趋势,以期为我国民法典的起草与消费者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德国、体系变迁、消费者、欧盟法、背景、民法典、改革、矛盾与冲突、产生的作用、争议、立法发展、经历、过程、保护手段、现代化、价值观、单行法、大整合、撤回权、组成

DF5;F83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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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561

11-3171/D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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