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561.2006.04.010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人的缔约上过失责任——德国法上制度考察
@@ 自耶林在1861年发现了缔约上过失这一理论以来,缔约上过失在德国判例的推动下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缔约上过失法典化之前,判例对缔约上过失理论一直存在着偏爱的倾向,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它避开了雇主援引<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对其营业辅助人所造成损害的免责问题,开辟了一条运用<民法典>第278条的路径.因为依据第278条的规定,雇主对其辅助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必须承担责任,而绝无免责的可能性.与此相对应,代理人或者辅助人自己通常仅对其侵权行为负其责任.
过失责任、公司经理人、德国、缔约上过失、民法典、辅助、侵权行为、判例、免责、理论、雇主、法典化、代理人、运用、营业、问题、损失、损害、倾向、路径
DF5;D92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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