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8561.2006.04.007
对抗制与调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美国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对抗制与调解制度,这两种曾经被认为相互排斥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今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着融合.尤其在美国这一传统上推崇对抗制的国家,近几十年来以调解为主要形式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发展得异常迅猛.我国却恰恰相反:上世纪90年代的民事审判改革中,引进西方当事人主义和对抗制理念,调解作为一种诉讼中的纠纷解决方式被理论界大加质疑和否定,在司法和非司法实践上也逐渐被冷落.不过,进入21世纪之后,调解的作用再次被理论界肯定和重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审判改革已经不可逆转地将对抗制的某些重要元素引入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同时,调解制度的作用也必须肯定,在此背景下,如何构建我国新的调解制度,使对抗制与调解相融合以促进纠纷的解决?
对抗制、调解制度、冲突与融合、美国、纠纷解决机制、审判改革、司法制度、纠纷的解决、作用、司法实践、理论、解决方式、替代性、当事人、质疑、元素、西方、问题、诉讼、民事
D92;DF7
中国政法大学杰出青年教师科研基金资助的<调解制度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课题的部分成果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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